牧者分享-譚漢陽傳道
10月29日早上出席一個為教牧而設的佔中交流會,大會邀請了兩位近來旗幟鮮明的講員―吳宗文牧師與戴耀庭教授。
戴教授是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主要教授憲法與公共法,是「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的發起人之一,倡議在明年(估計是7月),有關政制諮詢結束時,如仍未能有符合國際標準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話,以公民抗命方式佔領中環街道。他稱這是一場公民覺醒的運動,在明年行動之前,在不同地區舉行多場的交流會或討論日,讓市民了解其理念,也希望逼使中央政府和港府,考慮採用符合國際標準的行政長官選舉法。[1]
吳宗文牧師則曾經撰文,亦在一些公開場合表示,質疑公民抗命恰當與否,認為以基督徒身份參與違法行為,不合聖經教導,特別是羅馬書十三章中提到除非當權者所行不義,威脅我們的生存或宗教權利,否則我們便應順服掌權者的管治。吳牧師曾指聖經中多次人民起來反抗政權不能合理化公民抗命的行動,孫中山先生的革命行動、曼德拉、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等,有其獨特歷史處境,故不能相提並論。
從兩人的表述中,留意到在公民抗命這個議題上有一個思考上誤區,是一般市民常誤闖的。
甚麼是公民抗命?要知道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可以稱為公民抗命,它必定是針對當權者不公義或不公平的行為、政策或制度,為公益而非私利,刻意而為的違法行為,為什麼是公民?因為在該時刻的違法,在某個意義上是盡公民的責任去改善社會。據我有限了解,新舊約中並沒有類近的行為,神所吩咐以色列人做的事,與「公民」責任的概念可算是風馬牛不相及。況且,在程度上,無論是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或是聖經中出埃及的事件,都比公民抗命激烈得多,將兩者相提並論,確是不恰當。
同樣地,我們亦不能將公民抗命簡化成為違法行為,正如我們不能將信仰簡化成信念。如果我們將其公益性質剥離的話,便容易張冠李戴,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例如早陣子新界原居民拒絕清拆僭建物,「抗」屋宇署的「令」,與佔中同樣妨礙公職人員執法,為的是私利,不是公益,故不算公民抗命。因此,如果我們看公民抗命是為政府補遺拾缺,亦不算不順服掌權者。
當日討論氣氛和平,講者各自表述自己立場,本文無意轉述當日內容,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明報曾經報導大概內容,建道神學院亦有有關當日的錄音可以聽。最重要的是大家同在主內,能否心平氣和地表達不同?巧合的是,吳牧師是播道會港福堂堂主任固然眾所週知,原來戴教授是播道會恩福堂資深會友,甚至曾經是執事。大家同屬播道會這個宗派,更顯得尊重和接納的重要。
[1] 本文因篇幅所限,不會詳述其理念,有興趣了解者,可閱讀他最近寫的一本書《佔領中環:和平抗爭心戰室》,或他們的網頁了解http://www.oclp.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