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與兩性婚姻 – 劉進鴻
對所謂反性傾向歧視的看法 劉進鴻
在八十年代的時候,為同性戀立法的建議亦偶有所聞,但多數不了了之。到了今天,同性戀已由早期的非違法化,發展為人權運動的一部份,甚至登堂入室,成為政府認可的正面教材,更進而企圖打壓任何反對的聲音,務要社會全面認同和接受同性戀,就像接受不同膚色的種族一樣。香港人的價值觀改變的速度,實在快得令人吃驚。
香港的文化和價值觀,有不少都是受美歐影響,同性戀的風氣也不例外。一些活躍的同性戀份子,就曾經往美加等地註冊結婚,再回港向政府爭取他們的權利。許多人受西方文化薰陶,也將同性戀的選擇,等同基本人權的一部份。支持的人仕遍佈社會各階層,包括傳媒、學界、政界、專業人士、以致普羅大眾,甚至教會之內也有一些立場開放的人。舉例來說,早前的榆林書室事件,就有好些民主派議員,站在同性戀者一方來發言,責怪基督徒太封閉。而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一位前任主席,也是積極的同性戀運動支持者。對基督徒來說,最難堪的可能就是出了位稱為基督徒的局長,既去車公廟進香,最近又推動甚麼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云云,實在令人惋惜。(話雖如此,我們仍需為這位弟兄禱告,求主感動他早日回轉。)
信徒和教會在這種形勢下,可以作些甚麼呢?當不斷被人譏諷為保守或道德主義,甚至是違反人權時,我們到底如何面對呢?
首先我們要更迫切地向神禱告,求主救我們脫離這個困局,也興起有能力的僕人,去作有力的回應。
其次我們也需要自省,莫要一方面批評同性戀者不道德,另一方面自己也行為不檢,放縱肉體和眼目上的情慾。倘若是這樣的話,恐怕神審判別人時,自己也難逃神的忿怒。
至於在心志方面,我們要作最壞的打算,即使將來法律真的不容許反對同性戀,我們也不能閉口不言,因害怕受罰而違背真理。西方的教會長期都在政府的保護之下,為信仰受逼迫並不常見,但中國的信徒,許多都未享受過這樣的安逸(過去的香港可能只是偶然的例外),將來我們或者也有需要,像內地的信徒一樣,為信仰付上更大的代價。
打好這些基礎後,我們才能安心地討論理性上的問題,免得我們過份倚賴人的聰明,而忽略了信靠神。
我們若直接進入問題的核心,就會問同性戀到底是不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以致我們必須尊重別人的選擇,而不該加以批評呢?相信答案是否定的,或至少是目前不能確定的。同性戀畢竟是一種行為,有不少人都是後天習染的,所以很難將它與種族膚色來相提並論。即使有部份人真的天生有此傾向,也不能代表這就是正常的,歷史上有高尚文化的社會,千百年來都不接受同性戀,單憑過去幾十年的一些研究,就要改變整個社會的模式,甚至不容異見,是否穩妥的措施呢?盼望作政府官員的,真能三思而後行。
基督徒之所以反對同性戀,最直接的原因是出於聖經的教導,儘管有好些信徒不信甚至曲解聖經,但提出的理據終究不能成立。聖經說同性戀是人放縱私慾,作出逆性的行為。所以無論有多少人鼓吹同 性戀無害,但信徒因著對神的信心,知道祂的吩咐是錯不了的,同性戀的禍害早晚會顯明出來。
除了聖經明文的訓誡外,同性戀也不合神造人時所定下的婚姻的本質。神造男造女,家庭制度起初就是從一男一女開始的。生理上的互相結合,也促使二人在心靈上有更深的契合,彼此間的愛,透過生養兒女又傳到下一代。母親懷胎九月,生產上的痛楚加上產後荷爾蒙的分泌,令母親比父親更能關愛初生的嬰兒,因為孩子得來,實在不易。孩子長大時,身上帶有的遺傳特徵,讓父母甚至祖父母就像看見自己的一些影子,親切之情悠然而生。種種跡象,都可見神造人的奇妙,生理和心理互相配合,以致家庭穩固,社會也穩定,宗族就能繁衍,歷千百年而不衰。人若隨意否定神的創造,妄自按一時的偏見行事,動搖了社會的根本,後果可以是十分可怕的。
基於這些原因,信徒和教會反對同性戀是毫不猶疑的。不過話得說回來,我們反對同性戀行為,卻不代表我們歧視同性戀者,筆者就有過一位工作上的同事,是活躍的同性戀人士,但這並不表示我會討厭這個人,不能跟他合作。其實我們在工作上,很多時都會碰到一些有工作能力,私生活卻很不檢點的人,但我們仍可以和他們共事的。既然我們可以跟那些濫交的、嫖妓的、嗜賭的、甚至濫用藥物的人相處,當然也可以和同性戀者相處,甚至跟他們做朋友,只是我們保持警惕,不要沾染他們的行為而已。
至於法律權益方面,基督徒一般都會尊重同性戀者的公民權利,但這不代表私營的基督徒商店或企業,完全沒有選擇顧客的自由,在一些不涉道德的事情上,例如購買食物或日用品等,基督徒是完全不應排斥同性戀者的,因為我們的天父照顧義人,也同樣看顧罪人,祂賜雨水給好人,也同樣賜給歹人。可是在與道德有關的事上,例如協助宣傳同性戀的價值觀,基督徒即使不做生意,也斷不能宣揚一些明顯違反聖經的主張。以上的例子都是比較黑白分明的,除此之外,當然也有一些灰色的色帶,牽涉多個因素,例如一個信徒有樓宇出租,考慮的因素主要是對方會否依時交租,及會否利用出租單位進行違法的勾當,一般很少會顧慮到租客的個人品格或價值觀,但若換作是出租房間時,則考慮的因素就會很不一樣,因為大家要生活在同一個單位內,除了金錢上的考慮外,也會考慮對方的作息時間,交友情況甚至個人品格,特別是家中有小孩的話,考慮的因素就會更多。倘若性傾向立法太嚴苛時,一個人若擔心某租客太多性伴侶而不願出租房間,但恰巧碰上對方是同性戀者時,就很可能會被當作是歧視而受檢控,試問這樣的情況算是公平嗎?
面對同性戀的主張,我們必須有清晰的看法。同性戀若是後天習染的行為,我們看為是必須悔改的罪,若是先天性的傾向,我們看為是必須盡力醫治的缺陷。同性戀者也是人,應該享有普遍公民的權利,唯一例外的是婚姻,因為我們只提倡一男一女的婚姻,捨此別無他途。
不過在今日的世代,這些從前看為理所當然的事,如今卻只算是眾多選擇中的一個。基督徒和其他捍衛異性婚姻的人士,除了大聲疾呼以外,也當急起直追,在學術基礎上有更好的裝備,藉著歷史、社會、科學、法律、倫理等各範疇的研究,發掘異性婚姻的優勝和獨特之處,以及同性婚姻所帶來的種種問題,這方面的努力未必立即有果效,但長遠來說影響是相當大的。最後筆者舉一個例子,二十世紀初期,自由派神學當道,幾乎所有歐洲大學的神學院,都被自由派神學家壟斷,傳統信仰被認為不合時宜,早晚會被一日千里的科學所淘汰,但神的道不被阻擋,兩次的世界大戰,讓世人猛然醒覺,科學並不能解決人內心的問題,與此同時,一批持守正道的學者興起,他們不單有純正信仰,且在學術上有傑出的成就,逐漸在各大學的神學院中收復失地,為正統神學爭回應有的地位。盼望有一天,信徒也能更有力地捍衛神所設立的婚姻,這不是說我們要在神的啟示以外另立根基,而是因為我們已經相信神的話,就有把握循聖經的引導作更深入的探索,以致更明白我們所信的,而信徒的信心也越發堅固了。
( 完 )